Laelia Autumnalis
Laelia Autumnalis
Laelia Autumnalis
- 学名
- Laelia Autumnalis
- 合集
- 墨西哥与危地马拉兰科植物
- 绘者
- James Bateman, Sarah Ann Drake(詹姆斯·贝特曼、萨拉·安·德雷克)
- 年代
- 1837-1843
- 图版号
- Plate 11
- 授权
- Public domain
十观
- 实测花色 黄绿、红
- 纵幅 1.50∶1
第一眼
江馆清秋,晨起看竹,烟光日影露气,皆浮动于疏枝密叶之间。
—— 清·郑板桥《题画竹》
郑板桥说他画竹,是先看见“烟光日影露气”在枝叶间浮动,才动手。看画时找这一层空气,比记住花的名字更要紧。这一幅是竖的:眼睛从下往上走,落点在上半部。先让整株立起来,再看细节。第二步凑近一寸:看线与色的交界,色有没有压住线,线有没有断。第三步,把视线放到最深的那一小块:整幅的用色秩序,都是从那里排开的。
名与实
学名 Laelia autumnalis:前一词是属,管它归在哪一类;后一词是种加词,管它在这一类里凭什么与众不同。这一幅的种加词 autumnalis 意为“秋”——命名者把最显眼的一点写进了名字,图也就照着这一点画。此幅尚无通行中文名,姑以学名相称;在没有本地名字的地方,学名就是它唯一的身份证。
形与色
就这一幅实测:花色占画面的 9.6%,叶色 6.8%,主相是黄绿、辅以红。这个比例与色相,是这一幅独有的。兰科多具假鳞茎或肉质根,叶或狭长如剑,或肥厚如带;花被六片,其中一片特化为唇瓣,成承露之台,蕊柱与雄雌蕊合生,是兰科独一无二的结构。此幅未作色相归档,只能就形制论。此幅只画一个种,形制的每一处都摊在纸面上,没有遮掩。
构图与呼吸
画幅高而窄。全幅只画一株,不作解剖附图——这类图更近于“观赏”,而非“鉴定”。这一幅留白多:枝叶只占 20%,重心偏下——空处是给眼睛喘气的,也更显出这株的姿态。
一刀一色
十九世纪上半叶是铜版、钢版与石版交替的时期。点刻能把明暗过渡做得极细,雷杜德的玫瑰即以此著称;石版则更宜表现柔和的色层。工艺留下的破绽比题跋更诚实:刻工不会撒谎,上色的人赶时间的时候会。想动笔临它的人记住一句:临它的骨架、留白与设色次序就好;刀口的排线是铜版与刻刀的语言,铅笔不必硬学,用疏密代替它。
诗境
暂驻旌旗洛水堤,绮筵红烛醉兰闺。
—— 唐·刘禹锡《夜燕福建卢侍郎宅因送之镇》
“暂驻旌旗洛水堤”——古人写到这一层,已不只是赏花,是借花说人;画面则只负责把那朵花留住。
花语
中国以兰为君子,取其幽居独芳、“不以无人而不芳”;维多利亚时代的欧洲则以兰花为奢靡与猎奇,一株新种可值千金。同一科植物,两种完全相反的品格。花语是后人添上去的,花本身并不知道;但这层“不知道”,正是它最动人的地方。
时与地
因属而异:温带地生兰多春夏开花,热带附生兰则四时不绝,故兰谱可以全年供花。全球广布,以热带山地最盛。中国兰(Cymbidium)产江南山地,十九世纪欧洲人所绘者则多来自中南美洲与东南亚的雾林。图上所记的 1837 年是刊行之年,不是花期;真正的花藏在原书的采集记录里,通常比出版早一两年。看叶的老嫩、花与果是否同在枝上,季节便八九不离十;看题名里藏着的地名,来路也猜得出七分。
书与人
《墨西哥与危地马拉兰科植物》只署了詹姆斯·贝特曼、萨拉·安·德雷克一个人的名字。从画稿到成图要过好几双手:转刻的人求准,上色的人求快——快与准之间,就是各幅之间深浅不一的来历。
带走一双眼睛
如果只能记一句,就记郭熙那八个字:远望取其势,近看取其质。看图、看花、看人,都一样。二百年后,这株植物的后代或许仍在某处活着;而纸上这一株,永远停在 1837 年的那个季节。
关于本图版
这幅图版出自《墨西哥与危地马拉兰科植物》(The Orchidaceae of Mexico and Guatemala),由詹姆斯·贝特曼、萨拉·安·德雷克绘制,1837—1843 年间出版。图中描绘的是 Laelia Autumnalis,归入蕾丽兰属(Laelia)。
全编共收录 37 幅图版,本图是其中一幅,图版编号 Plate 11,版式为纵幅。图为公有领域原件的修复扫描,构图与设色未经改动。
原书文字(英文 / 法文)
Laelia Autumnalis is plate 11, from The Orchidaceae of Mexico and Guatemala, drawn by James Bateman, Sarah Ann Drake. This public-domain plate is reproduced at high resolution, free to view and download. Publication: London, Ridgway, 1837-1843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