独占春
The Ivory Cymbidium (Cymbidium eburneum) (1867)
The Ivory Cymbidium (Cymbidium eburneum) (1867)
- 中文名
- 独占春
- 学名
- The Ivory Cymbidium (Cymbidium eburneum) (1867)
- 合集
- 兰花植物百图·第二辑
- 绘者
- James Bateman(詹姆斯·贝特曼)
- 年代
- 1867
- 图版号
- Plate 77
- 授权
- Public domain
十观
- 实测花色 黄绿、橙黄
- 纵幅 1.37∶1
第一眼
江馆清秋,晨起看竹,烟光日影露气,皆浮动于疏枝密叶之间。
—— 清·郑板桥《题画竹》
郑板桥说他画竹,是先看见“烟光日影露气”在枝叶间浮动,才动手。看画时找这一层空气,比记住花的名字更要紧。这一幅是竖的:眼睛从下往上走,落点在上半部。先让整株立起来,再看细节。第二步凑近一寸:看线与色的交界,色有没有压住线,线有没有断。第三步,把视线放到最深的那一小块:整幅的用色秩序,都是从那里排开的。
名与实
图上只标属名 Cymbidium,未定种;这一时期的图谱常以一属数种合绘,种名要等后来的专著补齐。中文名“独占春”是后人据学名回译的通行叫法,与古书里的旧名未必对得上——名与物之间,总隔着一层翻译。
形与色
就这一幅实测:花色占画面的 3.0%,叶色 12.1%,主相是黄绿、辅以橙黄。这个比例与色相,是这一幅独有的。兰科多具假鳞茎或肉质根,叶或狭长如剑,或肥厚如带;花被六片,其中一片特化为唇瓣,成承露之台,蕊柱与雄雌蕊合生,是兰科独一无二的结构。此幅未作色相归档,只能就形制论。别只看花:叶脉的走向、萼片的长短、甚至茎上的毛,都是画家用来区分物种的证据。
构图与呼吸
画幅高而窄。全幅只画一株,不作解剖附图——这类图更近于“观赏”,而非“鉴定”。这一幅留白多:枝叶只占 17%,重心近于正中——空处是给眼睛喘气的,也更显出这株的姿态。
一刀一色
十九世纪后半叶,石版与彩色石印渐成主流:颜色可以直接印出,不再依赖手工,线条反倒退居其次。图像的“准确”提高了,手性却淡了。拿放大镜(或手机微距)看三处:花瓣边缘、叶脉、题名。线若连续不断,是刻的;色若越过轮廓半毫米,是手涂的。想动笔临它的人记住一句:先铺大块的形与色,干后再收细部;石印的柔和层次来自薄涂与网点,水彩分两三遍淡铺即可逼近。
诗境
合归兰署已多时,上得金梯亦未迟。
—— 唐·王建《贺杨巨源博士拜虞部员外》
“合归兰署已多时”——古人写到这一层,已不只是赏花,是借花说人;画面则只负责把那朵花留住。
花语
中国以兰为君子,取其幽居独芳、“不以无人而不芳”;维多利亚时代的欧洲则以兰花为奢靡与猎奇,一株新种可值千金。同一科植物,两种完全相反的品格。在图谱里,它首先是一个物种,其次才是一种象征——这个次序值得记住。
时与地
因属而异:温带地生兰多春夏开花,热带附生兰则四时不绝,故兰谱可以全年供花。全球广布,以热带山地最盛。中国兰(Cymbidium)产江南山地,十九世纪欧洲人所绘者则多来自中南美洲与东南亚的雾林。图上所记的 1867 年是刊行之年,不是花期;真正的花藏在原书的采集记录里,通常比出版早一两年。看这类图最好的时候是花期,见过一次活的花,再看图就不会只看颜色。
书与人
《兰花植物百图·第二辑》只署了詹姆斯·贝特曼一个人的名字。版画是集体工程:绘图、刻版、上色各有其人,真正决定这幅图好不好看的,常是没留下名字的刻工与上色师。
带走一双眼睛
如果只能记一句,就记郭熙那八个字:远望取其势,近看取其质。看图、看花、看人,都一样。二百年后,这株植物的后代或许仍在某处活着;而纸上这一株,永远停在 1867 年的那个季节。
关于本图版
本图选自詹姆斯·贝特曼的《兰花植物百图·第二辑》(A second century of orchidaceous plants),原书 1867 年出版。图中描绘的是独占春。此类图版是当时记录物种形态的主要方式。
该合集全编共 100 幅图版,此图为其中之一,图版编号 Plate 77,版式为纵幅。图为公有领域原件的修复扫描,构图与设色未经改动。
原书文字(英文 / 法文)
The Ivory Cymbidium (Cymbidium eburneum) (1867) is plate 77, from A second century of orchidaceous plants, drawn by James Bateman. This public-domain plate is reproduced at high resolution, free to view and download. Publication: London, L. Reeve & Co., 1867.